張貼日期: 2023-10-04 09:02:24 點閱:417
主旨: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名稱並修正為「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自113年4月1日 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彰化縣政府112年10月3日府人力字第1120395087號函轉行政院112年9月26日院授人培字第11230286001號函辦 理。
二、查旨揭標準表第3點第1項規定:「各機關應依本表規定訂列評分標準,於編制員額較少或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得由主管機關統籌訂定。」又第5點「工作績效」、「職務適任性」、「面試或業務測驗」及「首長綜合考評」均規範由各機關自行訂定評分標準。據此請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及有自組公務人員甄審委員會之機關學校依旨揭標準表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7條意旨,訂定貴屬適用之評分標準,由貴機關學校甄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至與彰化縣政府為同一甄審委員會之機關學校由彰化縣政府統籌訂定後另案函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