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0-03-09 16:26:12 點閱:741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3月4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90025475A號函、教育部109年3月4日臺教人(三)字第1090031443號函、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9年2月27日總處培字第1090027627號函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09年2月27日肺中指字第1090030116號函辦理。
二、謹就各類人員因校園停課延伸照顧子女需求之請假規定,分述如下:
(一)符合下列規定之家長其中1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
1、有照顧 12 歲以下學童、照顧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或國民中學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子女需求者。
2、短期補習班、幼兒園及兒童照顧服務中心等教育機構,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規定停課者,或自主替幼兒請假者,而有照顧子女需求者。
(二)前述家長包含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子女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三)防疫照顧假,不支薪。
(四)除申請防疫照顧假外,亦得依現行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規定以事假(家庭照顧假)、休假或加班補休辦理。
(五)各機關對所屬人員依前開規定所申請之各項假別,均應予准假,且不得影響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
三、高中職(含)以下學校、幼兒園、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於疫情停課期間,學生家長如有申請防疫照顧假之需求,可洽請上開學校及教育機構出具停課證明,以利向服務機關(構)學校請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