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公告 / 張貼者 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4-02-20 13:20:32 點閱:138
有關「教師待遇條例」第11條規定解釋令一案,如有所稱情形:原依教師待遇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款規定所敘薪級低於以較高學歷起敘並依教師待遇條例規定提敘後所敘薪級者,倘有,依規定函報彰化縣政府重行敘定,請同仁如有這種情形者,請請於113年3月29日前向人事室提出改敘申請。 (彰化縣政府113年2月5日府人給字第1130042533號函轉教育部113年1月30日臺教人(二)字第1120129812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