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4-03-13 08:16:47 點閱:178
一、依據彰化縣政府113年2月5日府人給字第1130042533號函、教育部113年1月30日臺教人(二)字第1120129812號函及112年12月8日臺教人(二)字第1124203584B號函辦理。
二、查教師待遇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施行後,部分任教年資較短之私立中小學教師,於在職期間或離職後取得較高學歷,復轉任公立中小學,依本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款規定敘定薪級時衍生其他不衡平情形。為落實本條例保障教師敘薪權益之立法意旨,爰補充規定私立中小學教師於在職期間或離職後取得較高學歷,復轉任公立中小學教師,依本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款規定所敘薪級,倘低於以較高學歷起敘並依本條例規定提敘後所敘薪級者,得依較高學歷起敘。
三、倘教師有說明二情事者,請依本函附件第三點辦理(113 年4 月15 日前以敘薪請示單檢具原敘薪書函及當時敘薪案所附各項文件報縣府重行核敘。)。
(彰化縣政府113年3月12日發文字號:府人力字第1130091919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