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4-03-15 11:21:15 點閱:291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查公務人員陞遷法第8條第2項規定:「本機關同一序列各職務間之調任,得免經甄審程序。」現行序列表將「秘書」列為第二陞遷序列、「科長」列為第三陞遷序列,惟「科長」職務列等業自107年7月16日調整為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為利彈性用人,俾「科長」及薦任第九職等「秘書」得依業務培育歷練等需要,免經甄審逕為調派,爰將「秘書」分列為第二陞遷序列(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及第三陞遷序列(薦任第九職等),並於備註說明相關陞任規定。
(二)原與彰化縣政府視為同一甄審機關之本縣公務人力訓練中心及二水鄉戶政事務所業分別於109年7月1日及111年3月28日裁撤,爰併同刪除現行陞遷序列表內「主任」、「課員」、「戶籍員」等職務。
(彰化縣政府113年3月15日府人力字第1130091477A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