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4-05-14 13:50:19 點閱:122
說明:
一、依據彰化縣政府113年5月13日府人給字第1130180263號函辧理。
二、辦理退休意願調查原則說明如下:
(一)本案調查對象為預計於114年申請自願(含屆齡)退休之公務人員,申請人須符合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7條及第19條等規定所定退休資格條件。
(二)如選擇支領月退休金者,應注意下列事項:
1、適用指標數(可採計退休年資與實際年齡合計數):指標數為「89」且至少需「年滿55歲」。
2、未適用指標數:任職滿15年,依退撫法第17條第1項規定辦理退休者,需年滿64歲。
(三)請詳實填「公務人員申請退休登記暨年資檢核表」。
三、鑒於每年度內屢有未登記退休人員申請退休,或已登記退休人員於經費編列後復撤銷或變更退休申請,為有效管理退休經費預算分配,爰請各機關確依下列事項配合辦理,並廣為宣導:
(一)各機關於辦理退休意願調查時,應確實向具有退休資格人員敘明相關權益,並請登記退休之人員審慎擇定退休日期及支領退休金種類,於登記報府後,無特殊原因請勿提前申請退休,或衍生退休審定後再行撤銷之情事。
(二)為控管退休經費預算分配,未及登記114年退休有案者,如因本人重大傷病或照顧年邁家屬等特殊原因而欲申請退休,請檢附敘明特殊原因之簽案及佐證資料,另案函報府同意。
四、本退休意願調查僅為退休經費預算編列之參考,實際退休生效日、年資及相關給與仍需以退休案件審定結果為準。
五、檢附公務人員申請退休登記暨年資檢核表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