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公告 / 張貼者 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4-10-24 11:01:06 點閱:72
核釋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三十二條之三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上級機關(構),於公務人員遭受性騷擾,且行為人為鄉、鎮、縣轄市公所最高負責人,應為其自治監督機關,即縣政府。
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彰化縣政府113年10月22日府人企字第1130407303號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3年10月21日總處培字第1130022223號書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