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5-03-17 16:10:53 點閱:47
主旨:公告受理115年度後備軍人緩逐召申請。
依據:緩召作業規定、召集規則、國防部96年2月1日猛狄字第0960000386號令辦理。
一、「兵役法」第41條。
二、「兵役法施行法」第七章有關緩召條款。
三、「兵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法」第五章。
四、國防部頒「緩召作業規定」。
公告事項:
一、教師三款緩召處理對象:
(一)、年滿廿三歲具後備軍人之國民中小學教師含兼主任、組長,申請現任國民學校教員
緩召(未達除役年齡)者,其授課時數,每週至少二節(含)以上,擔任一般教師
以在本校任教為準,校外兼課不予計算。
(二)、擔任「特殊教師」若在校外任課二節(含)以上者;或已逾新發生事件一個月內未辦
理緩召處理者。
二、緩召處理時限:
(一)、公告:民國114年3月15日至4月30日。
(二)、宣傳:民國114年3月15日至4月30日。
(三)、受理申請:1.緩召: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止。
2.校長逐召:每年4月1日至5月31日止。
三、應繳驗證件:
(一)初次申請:聘書、畢業證書、教師證、退伍令影本、非師院畢業者,另繳交任教國民中小學校〈實習年資得併計〉合計滿一年證明等證件。
(二) 緩召延長時效:聘書影本〈完全中學國中部教師另檢附課表〉。
四、受理單位:本校人事室
附註: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應申請延長時效者,請於(10月)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處理名冊一式三份請以A4紙張繕製】逾期未申辦者,將於115年1月1日起註銷其原核定之緩召資格,緩召辦理均請辦理至各階級除役年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