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0-12-07 15:51:26 點閱:567
為保障人民權益,促進社會安全,法務部制定「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於87年5月27日公布,同年10月1日施行,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以下簡稱犯保法)係補償與保護並重之綜合性立法,除規定犯罪被害補償機制外,另考慮被害人生活及社會適應需求,明定成立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提供法律協助、心理諮商輔導、輔導技訓與就業、就學補助、緊急資助及安全保護等各項保護服務。 犯保法自87年公布施行以來,適用對象、保護範圍、補償項目等均逐漸擴大。適用對象除因犯罪行為致死之遺屬、受重傷者本人外,亦擴及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在國內遇害之外國人及在國外因他人故意行為致死的國人。此外,自102年6月1日起,除創設扶助金外,並放寬殯葬費於新臺幣20萬元以內者,得不檢具憑證,即逕行核准,同時刪除社會保險給付應自犯罪被害補償金減除之規定,有效擴大對被害人及其遺屬之補償。 在保護措施方面,也擴及家庭暴力被害人、人口販運被害人、兒童或少年等被害人,以因應近年來衍生許多家庭暴力、人口販運、危害兒童或少年之犯罪事件,並維護此等犯罪被害人之權益。
壹、犯罪被害補償
一、種類、支付對象、項目及最高金額 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受重傷者及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得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犯罪被害補償金之種類分為遺屬補償金、重傷補償金及性侵害補償金三種,可申請項目及支付對象如下:
(一)遺屬補償金:支付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可申請項目為醫療費、殯葬費及法定扶養義務補償與精神撫慰金。
(二)重傷補償金:支付因犯罪行為被害而受重傷者,可申請項目為醫療費、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所需補償及精神撫慰金。
(三)性侵害補償金:支付因性侵害犯罪行為而被害者,可申請項目為醫療費、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所需補償及精神撫慰金。
犯罪被害補償之項目及其最高金額如下:
(一)因被害人受傷所支出之醫療費,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四十萬元。
(二)因被害人死亡所支出之殯葬費,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三十萬元。(但申請殯葬費於二十萬元以內者,得不檢具憑證,即逕行核准,並優先於其他申請項目核發予遺屬。)
(三)因被害人死亡致無法履行之法定扶養義務,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一百萬元。
(四)受重傷或性侵害犯罪行為之被害人所喪失或減少之勞動能力或增加之生活上需要,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一百萬元。
(五)精神撫慰金,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四十萬元。 被害人對其被害有可歸責之事由者,如參與或誘發犯罪等,若仍補償其損失之全部,恐與事理有違,爰規定得視其具體情形全部不予補償或僅補償其損失之一部。此外,若斟酌被害人或其遺屬與犯罪行為人之關係及其他情事,依社會一般觀念,認為給予補償金之全部或一部有欠妥當者,亦得不予補償全部或該部分之損害。 依本法請求補償之人,因犯罪行為被害已受有損害賠償給付、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得受之金錢給付,應自犯罪被害補償金中減除之。
二、申請期限 以犯罪行為或犯罪結果發生在犯保法施行後者為限。自知有犯罪被害時起2年內或自犯罪被害發生時起5年內。
三、決定補償機關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設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受理申請、掌理補償之決定及其他有關事務。補償決定機關,係以犯罪發生地為準。另於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設犯罪被害人補償覆審委員會,受理審議及覆審等事務。
四、扶助金 鑒於國人因就業、求學、經商、通婚、觀光及專業交流等原因而短暫出國日益頻繁,如於外國因他人之故意行為被害而死亡,由於係為短暫離開我國,仍與我國具有緊密關係,基於被害人遺屬須跨國處理各項相關事宜及向加害人請求賠償,往往處於弱勢,其負擔亦較為沉重,亟需奧援,爰於現行補償機制外,創設「扶助金」制度,針對國人於外國因他人之故意行為被害而死亡之被害人遺屬發給扶助金。
中華民國國民於中華民國領域外,因他人之故意行為被害,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以後死亡,且符合下列條件者,其遺屬得申請扶助金,額度為新臺幣20萬元:
一、被害人於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且未為遷出國外登記。
二、被害人無非法出境或因案遭我國通緝情事。
三、故意行為依行為時中華民國法律有刑罰規定。
貳、成立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提供保護服務 依犯保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為協助重建被害人或其遺屬生活,法務部應會同內政部(組改後業務移由衛生福利部主責)成立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爰此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以下簡稱該會)於88年1月29日正式成立,辦理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
該會董事會為決策單位,並由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擔任董事長;為執行保護業務,該會設有總會,並於22個地方檢察署設置分會,各分會設委員會,由民間人士擔任委員會之成員,並由各地方檢察署檢察長擔任榮譽主任委員,以協助該會於地方推動保護業務。 犯罪行為發生後,該會依據被害人及其家屬之需求,提供法律協助、心理輔導、就學協助、經濟支持、就業協助等各項服務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