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公告 / 張貼者 資訊組長
張貼日期: 2020-12-28 10:29:56 點閱:378
一、依據行政院秘書長109年12月18日院臺護長字第1090201804A號函辦理。
二、為利旨揭事宜,爰重申各公務機關使用資通訊產品(含軟體、硬體及服務)相關原則: (一)公務用之資通訊產品不得使用大陸廠牌,且不得安裝非公務用軟體。 (二)個人資通訊設備不得處理公務事務,亦不得與公務環境介接。 (三)各機關應就已使用或採購之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列冊管理,且不得與公務環境介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