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1-04-21 08:36:57 點閱:651
說明:
一、依據110年4月12日府教體字第1100121605號函辦理。
二、查職業安全衛生法係於103年7月3日起施行,且按同法第4條規定適用於各業,教育服務業(含高中職、國中、國小等)自103年7月3日起即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學校校長或
學校經營負責人即為職業安全衛生法所稱之雇主、所有教職員工則為工作者,故學校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相關附屬法規規定推動校園整體安全衛生工作。
三、鑑於近年來學校發生數起職業災害(含承攬商),經勞動檢查發現學校(含高中、國中、國小等)多數未落實職業安全衛生法令,學校應執行職業安全衛生之相關權利與義務之相關宣導,並落實學校安全衛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