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19-11-19 16:01:39 點閱:769
根據《交通安全法規第69條及69-1條規定》電動自行車是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25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40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審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初審通過多項有關電動自行車管理草案,包含電動自行車未經核准,擅自增、減、變更電子控制裝置或原有規格,處電動自行車所有人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
初審條文也明定,電動自行車於道路行駛或使用,行駛速率超過型式審驗合格允許的最大行駛速率每小時25公里者,處電動自行車駕駛人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至於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則處300元罰鍰。
另外,若駕駛人未滿18歲就騎電動自行車附載幼童,或是附載的幼童年齡或體重超過規定、不依規定使用合格的兒童座椅,將處300元以上的罰緩。交通部說明,幼童年齡體重則依經濟部規定為主,安裝在電動自行車前的座椅可搭載1歲到4歲、體重15公斤以內幼童,裝在後面的座椅可載1歲到6歲、22公斤以內幼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