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3-05-04 13:50:41 點閱:511
說明:
一、依據彰化縣政府112年5月4日府人考字第1120164998號函轉教育部112年4月28日臺教人(三)字第112004309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各1份。
二、配合指揮中心110年5月5日肺中指字第1103700289號函、110年5月5日肺中指字第1104100085號函、110年9月10日肺中指字第1103700640號函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年5月6日總處培字第1103001488號函,自112年5月1日起停止適用,教育部110年5月7日臺教人(三)字第1100064388號函亦自同日起停止適用。